文物工作要防止四种错误倾向

今年是《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同时又是对其进行修订的10周年。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保护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社会的经验而制定的,是对“文革”期间严重破坏法制、造成文物重大损失的拨乱反正。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律,它在立法精神上又是与原法一脉相承的。修改是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实现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展开的。它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实践的新经验,从现实存在的实际出发,对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了的社会环境和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一些不利于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比原法更明确、更严格、更具有操作性的新规定,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以及国家的投入,都远远超过了前30年,同时,盗窃文物、破坏文物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而且情况之严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未有,远远超过了包括“文革”在内的前3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上各种思潮也活跃起来,在文物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不断地干扰着文物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和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各种文物犯罪和文物破坏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错误倾向一: 文物价值市场化

文物价值市场化,即用商品经济的理论来判断文物的价值,用经济效应来衡量文物工作的意义,从市场效应来确定文物利用的取向,这是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从本质上说,它不是商品,只是有一小部分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从总体上说,文物的价值在于它本身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文物为社会发展服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它属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因此,只能从社会效益来判断文物工作的意义和确定对文物利用的取向。事实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成正比的,越是重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就会越好,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不但会损害社会效益,而且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对文物事业来说,必须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错误倾向二: 文物工作产业化

这是文物价值经济化的表现和发展。近10年来,在文物界内外,有人提倡文物工作产业化。他们要求把文物保护、维修等各个环节都按照市场经营机制来运作,以期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文物工作改革创新的标志。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论。产业主要是指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而文物工作所从事的不是经济活动而是文化活动,是不以追求盈利为目标的社会公益事业,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文物工作实行产业化,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文物工作的基本性质,也必然要改变它的正确方向而走到邪路上去。但这并不排斥利用文物资源发展相关产业,文博单位完全可以从服务群众出发,密切结合文物工作的业务特点,开发具有行业特色的文物第三产业,并且应当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对文物工作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文物工作可以办产业,但是不能产业化。

错误倾向三: 文物管理市场化

这主要是指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领导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决策上存在错误,以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为理由,由旅游公司兼并文物单位,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试图实行文物管理市场化。正是因为这种管理体制,才导致了“水洗三孔”等事件。文物是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只能由政府分工的职能部门负责,而不能由其他部门特别是旅游企业或者改头换面的管委会来越俎代庖。旅游业是服务型的第三产业,是为人民生活、公共需求服务的经济活动部门,它不是资源型产业,不应掌握资源。但是文物部门和旅游部门又必须进行合作,因为保护好文物是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通过旅游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广泛地发挥其在国民素质教育、丰富人民精神生活以及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文物部门应当加强为旅游等相关行业服务的意识,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为旅游发展创造条件。旅游部门则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彼此合作和促进,形成良性循环,达到“两利”的目的。而且文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好这个“度”的,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等,都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政策,遵循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来决定,而不应由旅游需要来决定。因此,旅游和文物保护相结合必须要以文物保护为前提,坚持社会主义公益事业不能企业化、市场化。

错误倾向四: 文物产权国际化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文化遗产应是“世界共有”的观点,有人甚至认为这是文物理论上的突破。他们认为,文物无国界,珍贵文物摆在中国故宫[微博]和法国卢浮宫没什么差异,有人还为帝国主义盗窃敦煌文物翻案,甚至美化斯坦因等是“文化功臣”,应给予他们“百分之百的宽容”。如果此观点成立,过去列强掠夺其他国家文物的行径,岂不是合法合理了?因此,此观点是极其有害的,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至少客观的效果,是在否定国家禁止珍贵文物出境的法律,为出卖文物和听任文物大量流失制造理论根据。文物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所体现的文化和科学成果作为一种精神财富是属于全世界的,但具体到每件文物本身则只能属于它的国家甚至个人,在这里,必须把精神财富与物质所有权区分开来。因此,文物只能共享,不能共有。

以上错误倾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走入了对市场经济认识的误区。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人说《文物保护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打破它所规定的条条框框。应当承认,《文物保护法》原来的一些具体要求和措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但绝不是修改它所确定的而且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是遵循文物保护工作规律而制定的,它所体现的客观规律,并不因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更不能因为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是分别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社会领域,都有各自的客观规律,二者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否则混淆了事物的质的区别,就会把事情搞乱。

当前,文物工作面临机遇,又有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工作中严格执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特别是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坚持把保护放在首位,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克服危害文物事业的种种倾向,巩固60多年来的成就和成果,把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文化报 谢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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