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将实施 民间化石何去何从

  ■管理缺失让化石无法物尽其用

  另外,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对化石的管理前期存在问题。季强说,在很多地方,古生物化石归文化部门管理。但是,古生物化石和文物在外延和内涵上相差很远。文物是人类的文化遗物,而古生物化石是人类之前的生物遗物或遗迹。

  直到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古生物化石保护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古生物化石的产地保护、发掘许可、出入境许可、收藏等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但是,毕竟这只是一个部门的法规,在处理不同部门权益上,没有足够的力度,在很多细节上,不够周全,实际执行起来有难点。”季强说。

  此外,《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采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采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对此,李锦玲认为,这种申报制度给科研工作者意外地制造了障碍。“我们如果要挖掘化石进行研究,首先要得到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批文,然后还得拿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批文,最后还要村里同意。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到最后,有的地方领导甚至告诉我们:你可以挖,但是得交钱!”李锦玲说。

  “由于当地的科研条件有限,化石现场发掘工作完成后,我们一般要拿回北京的实验室进行后期的修复和研究工作。”徐星说。

  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对于专家拿走化石的举动进行干涉。“当地政府认为他们也能代表国家,也应对化石拥有权利,这些化石是出土于当地,就是当地的财产,要为地方带来经济效益。”徐星说。

  季强认为问题不在申报制度本身,而是在于谁能代表“国家”来行使对化石的管理权。条例必须明确谁能代表“国家”。各级地方政府说他们可以代表“国家”,科研单位带有科研目的的工作算不算代表国家呢?

  季强建议,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的化石保护能力,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才具备化石发掘、保护和收藏的权利。如果不具备化石保护能力的单位和政府部门不具备该权利。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对古生物化石进行分类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对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原产地,国家必须进行严格的保护政策,杜绝滥采乱挖。

  对此,季强建议,国土资源部也应该“抓大放小”,适当放权,成立专门的化石评定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的古生物化石的科研价值做出详细评级。

  “我建议,可以分为五级,对于一级和二级的化石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而对于科研价值不太高的三、四、五级化石资源完全可以交给地方国土部门来管理。”季强说。

  谈到未来,张龙告诉记者,他也听说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即将出台,可能以后执法力度将会加大,他也盼望有国营博物馆全部收走他的化石,从而发挥它们更大的作用。毕竟这是国家禁止买卖的东西。


北京青年报(文/陈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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