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智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守智

(2010年11月24日)

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依照发布会的安排,我主要介绍《条例》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生物化石是开展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也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物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论据。

我国是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古生物化石几乎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近几年发现的一些珍惜古生物化石,受到国际科学界的广泛青睐。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7月就发布了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对促进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力度明显不够。比如,受部门规章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无法设定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的行政许可、缺少对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收藏、出入境监管内容的制度规定等,使得古生物化石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古生物化石的特殊价值认识不到位,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能做到有效保护,造成了对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缺乏对古生物化石采掘行为的有效规定,造成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在盛产古生物化石的辽西、贵州关岭以及新疆、内蒙、河北等省区的众多化石产地乱采滥挖化石已从个体零散行为向有组织、大规模的采掘演变;三是对于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和出入境缺乏监管规范,造成倒卖、走私古生物化石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一些化石贩子为牟取暴利非法倒买倒卖,将一些价值连城的稀有珍贵化石走私国外;四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仅在《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原则,缺少具体的保护制度;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乱采滥挖、走私倒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关系到国家利益,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进一步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0号令予以公布,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条例》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篇幅从19条拓展为6章45条,对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和出入境管理予以了全面规范。我相信《条例》将有力地促进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非法走私等严重违法行为,为我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条例》制定过程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部党组多次研究部署,将《条例》起草列入立法计划,部领导也提出要求,将《条例》的立法工作作为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重要举措。从2006年我部开始起草《条例》初稿,到今年8月2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历经四年时间。《条例》的制定过程同时也是古生物化石保护不断深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我体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专家学者、科研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非常关注《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 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形成了《条例》内部讨论稿。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法规司会同环境司对《条例》逐条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年8月,我部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我部收到了大量的社会各界的来信来函,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提出了许多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家学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科学、准确完成立法任务,我部多次拜访和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进行专家论证、文献研究、立法调研和条款修改,特别是与主要从事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的中科院北古所、南古所等单位的院士专家反复沟通协调,就古生物化石发掘和进出境许可等重点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许多原则意见被国务院法制办采纳。

三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民主性和广泛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制定从中央到地方;从专家学者、科研单位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从政府领导到普通民众都非常关心。我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到辽宁、贵州、云南等地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我们多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先后两次征求海关总署、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和研究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两次专家座谈会,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草案。最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明年1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与《条例》相配套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将作为2011年部出台的规章立法项目,力争一季度发布。通过《实施细则》全面细化《条例》的具体规定,重点规范古生物化石发掘、出入境、收藏管理和保护名录等内容,以保证《条例》顺利有效实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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